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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多少呢?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07日 来源:深圳福利待遇纠纷律师
[导读]: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具体金额并非固定数值,而是根据工伤职工被鉴定的伤残等级(一级至十级)以及其本人工资标准进行计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不同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支付月数,范围从7个月到27个月的本人工资不等。该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多少呢?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对职工因工致残造成的一次性身体损害和经济收入损失进行补偿。确定该补助金标准的核心要素有两个:一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等级结论,二是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即“本人工资”)。

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1. 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五级至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18个月、16个月的本人工资。

3. 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如果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单位未缴社保时工伤赔偿谁承担?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法定的强制性义务。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当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并被认定为工伤后,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将转由用人单位承担。

具体而言,工伤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缴费义务:

1. 若单位已依法参保:大部分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仅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少数项目。

2. 若单位未依法参保:根据法律规定,所有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均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这意味着,单位不仅要承担本应由自己支付的部分,还要替代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本应由基金支付的全部费用。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职工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要求单位履行赔偿义务。在某些地区,若单位无力赔偿,工伤保险基金可能先行支付后向单位追偿,但这并不免除单位最终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缴。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以上回答基于现行有效的《工伤保险条例》。由于各地可能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执行标准上存在地方性差异,且“本人工资”的认定涉及具体社保缴纳记录,建议您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结合当地社保部门的最新规定及当事人的实际工资流水进行精确核算。如有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以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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